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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27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維仁律師即楊瑞明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9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提出完整之交易往來明細(含歷次消費或借款金額、還款金額、累計情形等,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應分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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