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1,員補,32,202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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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32號
原 告 施勝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茂實業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9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敘明本件究係本於票據法規定或本於何法律關係而有所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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