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1,員補,348,2022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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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348號
原 告 盛旭工程行即林葉盛
住○○市○○區○○路0段000○0號0樓 之0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世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9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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