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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405號
原 告 籃鴻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標的之利益為準。
二、本件原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就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0612號強制執行事件中,對原告所有分離式冷氣及電視機各1台之查封程序;
又原告陳報上開物品價值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2,000元及25,900元(合計為67,900元),是依前揭說明,本件原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67,900元即為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額數,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7,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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