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1,員補,511,2022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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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511號
原 告 王于峮即王鐿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易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二、請敘明提起本件訴訟之詳細原因事實(借款事實經過、如何交付借款等,如有分次交付借款之情形,請分次敘明),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如存證信函、借據、對話紀錄等)。

三、兩造間如有其他關於本件借款之對話紀錄,請補提出該對話紀錄截圖(需對話連續且可見對話日期)。

四、依上開事項,提出補正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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