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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514號
原 告 賴定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崧豪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原因事實欠明,請簡要說明提起本件訴訟之完整原因事實(即得據以請求主要法律關係之事實為何,包含人、事、時、地等項目),以及陳明提起本件訴訟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
三、對被告所提出民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提出主張或陳述,並提出足資釋明之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四、若曾對被告2人提起刑事詐欺之告訴,請提供相關刑事判決書或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影本。
五、依上開事項,提出準備書狀,應按被告人數附書狀及證物資料之繕本或影本。
六、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原則,法官既為中立裁判者,無從指導或協助兩造任一方之當事人為訴訟行為。
原告自身如不熟悉法律相關規定,宜洽請專業人士協助(如律師或各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之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如屬無資力且符合法律扶助法之規定者,得自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以維訴訟權益,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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