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1,員補,544,202211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544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水電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於起訴狀僅記載被告為「甲○○」,未記載其年籍資料,顯與前揭規定不符。

請提出被告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具狀補正被告甲○○之現在住居所地址等資料;

如無法提出被告之資料,請具狀表明聲請本院如何調查證據以確認被告身分。

二、原告於本件起訴狀僅泛稱:「甲○○(房客)」、「催討、不回覆」、「押租金14000」、「損壞冷氣換室外機-15500」、「電費-8570」、「水費-200」、「總租日期9/5-9/17(13天)」、「-3029」、「欠-13299」等語,並未記載原因事實之始末,致本院無從知悉本件請求之原因,復未載明本件請求權依據(適用之法律關係及法律條文等),是應具狀補正說明提起本件訴訟之完整原因事實(即據以請求主要法律關係之事實為何,包含人、事、時、地等項目),以及陳明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各項費用請求之法律依據,應分列)。

三、陳明如何得出請求金額新臺幣13,299元之詳細計算式。

四、請提出冷氣損壞之相關證據資料;如為照片,請以A4紙彩色列印,或將彩色照片妥善黏貼於A4紙上;

如為影片,請將重要畫面截圖以A4紙彩色列印,需顯示拍攝時間或檔案時間。

五、陳明提出電表照片2張,各欲證明何事實。

六、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應提出相關證物資料(並應附說明),以及應附書狀、證物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七、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原則,法官既為中立裁判者,無從指導或協助兩造任一方之當事人為訴訟行為。

原告自身如不熟悉法律相關規定,宜洽請專業人士協助(如律師或各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之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如屬無資力且符合法律扶助法之規定者,得自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以維訴訟權益,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