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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579號
原 告 莊宇筑
上列原告與被告惜悅顧問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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