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2,員小,11,202303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員小字第11號
原 告 陳俊宇
被 告 蕭玉鈴即香禾飯包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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