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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員小字第25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建海
被 告 賴宗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541元,及其中新臺幣29,082元自民國112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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