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2,員小,280,202309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員小字第28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姳涵
詹博堯
被 告 朱碧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7071元,及其中新臺幣5萬7236元自民國112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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