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2,員小,297,202309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員小字第29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孫瑞宗
被 告 施家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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