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2,員小,346,2023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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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員小字第346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林牧平


被 告 張蔡春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1835元,及自民國10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經查:㈠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債權讓與證明書、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下稱系爭申請書)、電信費帳單、債權讓與通知書為證(見司促卷第9至14頁),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電信費用1萬1835元,於法無不合。

㈡被告以聲明異議狀辯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非伊所申請,亦非伊所使用,伊無須償還云云,然觀諸系爭申請書上填寫有被告之聯絡電話,且申請時檢附被告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見申請書第二證件勾選欄位,司促卷第10頁),倘非被告本人所為,他人豈能提供上開證件,又被告除以前詞置辯外,其後即未到庭為進一步之答辯,自難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就被告敗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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