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員小字第37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學廣
賴文智
被 告 施鴻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2259元,及其中新臺幣2萬9602元自民國112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