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2,員小,403,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員小字第403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李憲文
劉威彥
被 告 徐于清(原名:于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1706元,及其中新臺幣2萬9611元自民國112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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