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2,員小,427,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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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員小字第427號
原 告 徐子謙
被 告 劉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中小字第3785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755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7,75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小額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755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嗣其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時,就利息起算日變更為自112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見本院卷第65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112年5月31日至同年月00日間向原告訂購商品,其於原告於提供商品明細後,請求原告分3批出貨及利用訴外人7-ELEVEN賣貨便下貨到付款之訂單。

其中由於第3筆訂單超過賣貨便系統之開設金額,兩造乃約定原告於被告匯款後以宅配方式配送第3筆訂單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下稱系爭商品),並約定清償日期為112年8月11日。

惟被告僅就前兩筆訂單取貨付款,但就第3筆訂單直至同年8月15日迄未付款,屢經原告催討仍藉詞推託,尚積欠貨款共未清償,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被告向其訂購商品,惟被告尚欠系爭商品貨款27,755元未清償等事實,已據其提出兩造網路對話紀錄、貨物明細、信用卡帳單紀錄、貨品照片等為證,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㈡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衡諸兩造對話內容及交易情形,堪認兩造係著重於標的物財產權之移轉,核其性質應屬買賣契約。

㈢另細觀兩造對話紀錄「7/5(三)(原告):…第三單總價27755(免運費),再麻煩您於今日7/5匯總價至帳戶…(被告):闆娘不好意思,實在是抱歉,因為我5號領薪,您能不能等我到五號」、「7/25(二)(原告):好的,給您分為2期,第一期13877期限至7/20、第二期13878期限至8/5」、「8/10(四)(被告):闆娘,不好意思,您能等我到明天嗎,因為延後發薪。

(原告):好8/10當天為第一期最後一天」、「8/11(五)(原告):您好,未收到喔。

(被告):不好意思,昨天下班有點晚,您再給我一次帳號,我下午去弄」等語(見中小卷第23頁、25頁、27頁),是被告對尚欠27,755元貨款部分不爭執,且原告僅同意貨款延至112年8月10日清償,是被告於112年8月10日即負有返還上開款項予原告之義務,惟被告未依約清償,是被告自112年8月11日起即負給付遲延之責。

是原告依據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僅請求被告給付27,755元,及自112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系爭貨物日後如何處置,則屬被告得否向原告主張權利之問題,被告於本件訴訟中並未為前揭主張,本院即無從為實體上之判斷,應由被告另行與原告協商或起訴請求,併予敘明。

六、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附表:系爭商品明細
編號 商品品項 數量 金額(新臺幣) 1 碎髮整理刷 1 330元 2 頭髮蓬鬆蜜粉 1 550元 3 涼感貼 10 2,200元 4 溫感貼 6 1,140元 5 8/27護手霜 1 330元 6 8/27護唇膏 1 330元 7 藍色香膏 1 280元 8 橘色香膏 1 280元 9 咒術回戰熊熊吊飾 2 1,160元 10 唐老鴨筆 1 320元 11 維尼筆 1 320元 12 雨衣維尼吊飾 1 860元 13 貼紙 13 455元 14 迪士尼達菲坐姿吊飾 1 660元 15 迪士尼達菲吊飾 1 780元 16 迪士尼畫家貓吊飾 1 780元 17 唐老鴨吊飾 1 730元 18 紫色酷洛米 1 560元 19 咖啡色酷洛米 1 560元 20 黑紅色酷洛米 1 570元 21 柴犬吊飾 3 1,170元 22 綠色化妝包 1 490元 23 三宅一生精品包 銀色6×6 1 12,900元 合計 52項 27,7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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