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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員小字第79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郭俊良
被 告 林心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432元,及其中3,583元自民國112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484元,及其中3,664元自民國112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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