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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員小字第8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被 告 呂志方 原住彰化縣○○市○○路000巷0號1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玖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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