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2,員小調,248,2023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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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小調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王任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3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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