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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救字第15號
聲 請 人 MAYO REJEAN PADILLA 瑞貞
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張雅評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112年度員簡聲字第1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二、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所聲請訴訟救助之本院112年度員簡聲字第10號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業據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2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此部分業據本院調閱上開事件卷宗查明無誤,然該停止執行之聲請,依前開法條規定,無庸繳納費用,是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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