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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簡字第234號
原 告 MAYO REJEAN PADILLA 瑞貞
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張雅評
訴訟代理人 陳達瑋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12年9月7日以民事辯論意旨狀提出繳款單、清償證明及匯款紀錄等之新證據,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是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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