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2,員簡,243,2023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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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簡字第243號
原 告 林亞青
居新竹市○區○○○路00巷00號1樓 送達代收人 林陳秋梅
被 告 陳宇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10月6日上午10時30分整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2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因該期日被告在監執行中,為保障被告之辯論權,爰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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