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簡字第243號
原 告 林亞青
居新竹市○區○○○路00巷00號1樓 送達代收人 林陳秋梅
被 告 陳宇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10月6日上午10時30分整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2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因該期日被告在監執行中,為保障被告之辯論權,爰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