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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簡字第255號
原 告 謝鴻達
被 告 陳宇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因查得被告在監執行,未經合法通知,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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