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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簡字第266號
原 告 鄭守志
被 告 惜悅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皓
訴訟代理人 盧家暉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2年10月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員林簡易庭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
被告應攜原告所簽立之本票原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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