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員簡字第34號
原 告 廖茂榮
被 告 林玉枝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111年度簡字第1959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62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言詞,指摘原告有指涉被告婚外情及原告本身有不當交往之僅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內容,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且被告所為並非僅僅1次,細長時間密集地針對原告所為,令原告不僅出門在外皆害怕被告突如其來的行為,長期下來致原告飽受精神壓力、輾轉難眠、血壓升高、生活不得安寧。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罵我的部分都沒有錄音,只有錄我罵原告的部分,我不知道那些話是不能講的,那些話不至於造成原告名譽受損,且原告請求之金額過高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㈠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以111年度簡字第1959號刑事判決判處「林玉枝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確定,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刑事案件卷宗,核閱卷證資料予以查明,堪認屬實。
而觀之卷附對話譯文內容(111年度他字第847號影卷第11至29頁),依一般社會通念可知被告為附表所示言詞係在罵原告,屬惡意之言語,並非僅係單純對原告當時之行為或言論所為之評論或就事件之陳述意見,而屬針對原告以批評、揶揄、謾罵、嘲諷、貶低他人社會評價之言語進行攻擊,顯逾越言論自由所應保障之範圍,又本件事發地點為騎樓,屬不特定之人得以見聞之地點,被告此舉足以造成原告名譽受損,被告仍執詞抗辯不知該等言詞為辱罵言語、原告名譽不會受損云云,並非可採。
至於被告抗辯原告亦有辱罵被告部分,倘若被告認原告行止有不法侵害其權益之情形,非不得循正當法律程序以為救濟,然此並非其得以阻卻或免除自身不法行為責任之法律理由。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對原告有侵權行為,已如前述,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縱非財產上損害,原告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按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俾為審判之依據。
原告主張因被告之誹謗行為,致使原告名譽及人格等權利受有損害,故請求慰撫金50萬元,本院審酌兩造之年齡、教育程度、財產所得情況(有兩造戶籍資料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佐),及本件被告實際加害情形、原告名譽權遭侵害之情狀、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非財產上之精神慰撫金損害賠償合計以6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部分之請求,則屬過高,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1年10月19日(簡附民卷第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就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裁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無庸繳納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事項,故無訴訟費用負擔的問題,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口述言詞 1 民國110年10月5日16時27分許 彰化縣○○市○○路00號前騎樓 「不要臉」、「罵我去討客兄」、「罵我去外面討客兄回來」、「說我瘋女人嫁兩次老公」、「怎麼知道你沒有去賄賂」、「笑我瘋女人,嫁兩次老公」 2 110年10月19日17時51分許、57分許 同上 「骯髒鬼」、「比那個武漢還毒」、「被你靠近的人都會倒楣」、「不要臉」、「人家隔壁腳踏車放在那邊也不給人家停,東西亂放」 3 110年11月9日15時23分許 同上 「你草屯的來這裡拐女人」、「都說我討客兄」 4 110年11月27日15時33分許、59分許 同上 「跟你這種人講話都會衰啦」、「魔神仔,跟魔神仔在講話」、「骯髒鬼」、「說人討客兄 誰在討客兄」、「毋成囝」、「你說我拐人家老公」、「瘋豬哥」、「你丟人現眼,我沒有你這麼骯髒鬼」、「從草屯來這裡顧香爐,誰比較會討客兄」、「不要臉」、「老到快死了還來這裡顧香爐」、「說我討客兄拐人家老公」、「你罵我拐人家老公」、「有夠不要臉的」、「專門在利用人的啦」、「車子叫人來停,你不給人家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