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2,員簡,411,20240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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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簡字第4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嘉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榮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而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7,4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16,94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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