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請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
- 二、請提出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
- 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同意分
- 四、所提出楊開明之戶籍謄本未記載其曾設籍土地登記謄本上記
- 五、依原告所提楊開明之繼承系統表所載,其繼承人中有於司法
- 六、所提出陳看之戶籍謄本之戶籍謄本非清晰足資辨識,請補提
- 七、請查報楊淑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楊
- 八、陳報系爭土地目前使用現況、其上有無地上物及現使用人為
- 九、陳報系爭土地上是否設有抵押權登記,如有,請陳報抵押權
- 十、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記載完備之補正後起訴狀,並按被告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簡調字第283號
原 告 楊儒權
訴訟代理人 楊易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儉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含全體共有人,權利人姓名、年籍資料均請勿遮隱,含他項權利部)。
二、請提出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以及應自行核對當事人之戶籍謄本,如有更名、遷址之情形,應於書狀更正之。
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同意分割之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於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37年度上字第7366號判決意旨參照)。
準此,應以系爭土地之全體共有人為原、被告,並應以同意分割系爭土地分割之共有人為原告,以反對分割系爭土地之共有人為被告,始為當事人適格。
如共有人中有已死亡者,則該共有人就共有物之權利義務,由其繼承人繼承,即必須以其全體繼承人為當事人,始為當事人適格;
若無繼承人者,應提出遺產管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
若共有人為失蹤人,則應補正由其財產管理人代為訴訟行為。
原告應確認已以適格之當事人為原、被告,並以書狀表明當事人之正確姓名、住居所、年籍資料。
四、所提出楊開明之戶籍謄本未記載其曾設籍土地登記謄本上記載之住址,請補提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楊開明曾設籍在溪湖鎮田中央192號之戶籍謄本。
五、依原告所提楊開明之繼承系統表所載,其繼承人中有於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網頁蒐集日(即103年6月1日)前死亡者,然原告僅提出該網頁之查詢結果,致無從認定本件當事人是否適格,該繼承系統表中於103年6月1日前已死亡者(如:楊開明、楊徐笑、林楊等、林榮章、林榮福、陳楊順、楊賣筆、楊寶治、楊月樹、楊垂埕、楊江中、楊池…等人),應補提管轄法院出具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六、所提出陳看之戶籍謄本之戶籍謄本非清晰足資辨識,請補提出陳看(曾設籍台中州員林郡溪湖街崙子腳四百三十四番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七、請查報楊淑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楊瑞澤(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是否有直系血親卑親屬。
八、陳報系爭土地目前使用現況、其上有無地上物及現使用人為何人(如有建物,請提出該建物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或房屋稅籍資料)、聯外道路名稱、寬度、坐落位置(請以彩色照片及地籍圖繪製坐落之大略位置方式陳報,彩色照片請妥善黏貼於A4紙上,或以A4紙彩色列印)。
九、陳報系爭土地上是否設有抵押權登記,如有,請陳報抵押權人姓名、地址,並提出書狀繕本,以利訴訟告知。
十、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記載完備之補正後起訴狀,並按被告、抵押權人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