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2,員簡調,369,202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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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簡調字第369號
聲 請 人 游進亨

訴訟代理人 鍾傑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榮欽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分割共有物之訴,須共有人全體參與訴訟,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

如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法院即不得對之為實體上之裁判。

經查,本件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共有人黃榮洲已於民國100年4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准予備查,又經選任遺產管理人在案,原告可前來閱卷查證,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黃榮洲之遺產管理人姓名、住居所、變更其遺產管理人為被告,及變更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依上開命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變更或追加之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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