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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補字第120號
原 告 薛立弘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力勝(原姓名黃泓瑄)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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