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2,員補,132,2023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補字第132號
原 告 台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海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晉發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