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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補字第16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嘉宏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陳嘉宏(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含代位繼承人、再轉繼承人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查報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二、補正完整記載當事人姓名、住址、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聲明中之當事人姓名亦須記載完整)及事實理由的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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