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補字第222號
原 告 方啟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方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984元。
二、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應含起訴後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