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2,員補,294,2023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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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補字第29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于涵、江靚慧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本件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所示,林麗婈並非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或經理人,法定代理權即有欠缺,原告應陳報林麗婈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依據,或提出以現任法定代理人名義出具之起訴狀,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二、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三、應陳報事項:就學貸款利率變動表。

四、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應含起訴後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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