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2,員補,330,202307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補字第33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閂等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伍佰捌拾元,逾期未繳納,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4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80元,原告未繳足裁判費,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