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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補字第38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到院閱卷,並於閱卷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雖以甲○○、丙○○為被告,惟未載明被告甲○○、丙○○之住居所、年籍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致本院無從確認起訴之對象及送達文書,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
本院已依原告聲請向處理交通事故之警察機關函調得該次交通事故資料在卷,原告應到院聲請閱卷(資料僅供本件訴訟使用,請勿外洩),並提出書狀補正被告甲○○、丙○○之住居所及年籍資料,暨檢附被告甲○○、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又倘被告有發生繼承情形,應提出該被告除戶戶籍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或代位繼承亦須表明),並檢附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二、提出書狀具體敘明件本件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修理零件為『全新』或『中古』?如屬全新者,經折舊計算後之金額若干元?並重新計算請求總金額,暨檢附車廠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計算式、系爭車輛修理前、後之彩色對照照片,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繕本亦應檢附與正本相同之證據資料)。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如認有所列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適格被告完整姓名、住居所、適當明確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繕本亦應檢附與正本相同之證據資料)。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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