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2,員補,400,2023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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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補字第400號
原 告 黃賜綠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秀珠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地號全部,含土地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登載;

權利人姓名、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450元(即原告請求塗銷查封所獲得之土地價值(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162平方公尺×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800元/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8=117,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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