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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補字第431號
原 告 阿牛犬貓急診醫院
法定代理人 邱張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佩蓉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二、提出主管機關核發原告「阿牛犬貓急診醫院」之核准設立登記資料或備查資料,以及法定代理人之資料,並應陳明原告之組織型態(究為公司、法人、獨資、合夥、非法人團體或其他)。
三、依上開事項,提出補正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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