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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補字第468號
原 告 楊志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琮翔間損害賠償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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