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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補字第5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楚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5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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