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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11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陳淑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柒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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