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3,員小,195,202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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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19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郭曉媛 
被      告  張豐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883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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