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19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呂承謚
被 告 陳盈全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513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72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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