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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22號
原 告 彰化縣花壇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顧勝敏
訴訟代理人 呂秉泓
被 告 黃意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00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22,000元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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