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小字第22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被 告 江秉蒼
訴訟代理人 李佑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