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3,員小,73,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7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被 告 游哲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5253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