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3,員小,74,202404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74號
原 告 羅家瑋

被 告 林柏諺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緝字第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2年度附民緝字第21號),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6,061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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