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3,員小,76,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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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7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鄭火烈
被 告 鄭于涵
江靚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元及本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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