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3,員救,6,2024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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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李雪棻
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113年度員補字第152號),已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許法律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為證。

又經本院調閱上開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卷宗,核其訴訟亦非顯無理由,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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