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3,員簡,111,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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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簡字第11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曾婉婷
被 告 吳文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業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萬2,8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020元,本院乃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113年4月12日前補正,並於113年4月1日送達至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函文、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故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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