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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簡字第1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
林翔瑜
被 告 蕭月桂
詹金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表示已無訴訟必要而請求撤回訴訟,有民事撤回起訴狀在卷可憑,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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